家庭暴力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近两年,全国家庭暴力信访案件近5万件,大约占信访案件的30%。近两年,我县家庭暴力伤害案也逐渐增多,。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问题,将家庭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将对妇女的暴力作为一种歧视行为,我国是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如今,反对家庭暴力及如何制止家庭暴力仍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仅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加之受害人因与施暴者之间存在紧密的感情联系与经济联系,一般希望家庭暴力能够在家庭范围内和平解决,不愿意将事态扩大到家庭之外。
2、过程的反复性。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到一次伤害后,往往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经常性的暴力侵害。施暴者与受害人双方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的甚至亲密阶段。受害人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期待施暴者痛改前非,但往往事与愿违。
3、后果的不确定性。家庭暴力的后果有轻有重,危害程度深浅不一。夫妻之间偶尔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的体罚等,这些程度较轻的暴力侵害也较大范围地存在。有的家庭暴力表现为毁容、割鼻、挖眼等残忍的手段,甚至致人死亡,后果不堪设想,惨不忍睹。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多为女性。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我国有近30%的家庭存有家庭暴力问题,且家庭暴力中有79.4%是夫打妻。从我县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个案来看,发生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丈夫自私、多疑;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分析家庭暴力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家庭暴力是夫权观念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多与夫权、父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最终造成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我县某偏僻农村一妇女忍受丈夫殴打长达数十年,在被记者曝光时,周围群众还大惑不解,认为“被自己老公打了,还要外人管吗?”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外人不便插手。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的村、居委会起到了调解纠纷的作用,但援助力量还是远远不够。正因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制约,导致轻微的家庭暴力不断升级,最后酿成严重的暴力后果。如我县环城一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有一次在工厂被丈夫殴打时,别人拔打“110”报警。但是当“110”警察赶到厂里时,警察却以夫妻之间殴打为由推托不管,从而更加助长了其丈夫的嚣张气势。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有的受“恐惧心理”的控制。受害人受到侵害时会产生惧怕的心理,担心反抗会招来更加凶残的暴力行为,这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曾有一对夫妻打得不可开交,隔壁邻居报了警,等警察赶到时,那个被抓破了脸的妻子却说没有打架这回事,是自己不小心撞到门上了。
三、家庭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
1、法律认定难点。从我县妇联接待的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较轻的伤害,构成杀人罪、伤害罪和虐待罪的仅占极少数。虽然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中较轻的伤害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难以操作。另外,对妇女的暴力非一部婚姻法所为,法律体系内部协调存在困难。
2、司法难点。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名可以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另外,有关证据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已成为妇女诉讼的障碍。受害人取证困难,缺少代理及自力救济的法律支持,使妇女受害人无法解除后顾之忧。如去年,我县妇女朱玉葱遭受丈夫殴打致使肋骨被打断,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但朱玉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不予以受理。后经我县妇联多方协调,此案才作为我县首例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的公诉案件,公检法三方联手,终于使恶丈夫被依法惩办,从而有力地向家庭暴力亮起红灯。
3、民事赔偿难点。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只是在离婚时才有可能施行,不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很多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到右口袋”。
4、行政执法难点。主要表现在,治安处罚手段中暴力行为的“司法矫治”,如训诫、拘留、劳动教养是不是有效,对男性施暴者的行为矫治还有没有更科学有效的手段。
四、改变观念,树立反家暴意识
1、克服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旧意识,树立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的新观念。尽管近几年这个观念已反复宣传,但旧意识仍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西方社会,一些女性甚至提出,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应比一般的社会暴力更迅捷、更严厉,因为一般社会暴力,多发生在公开的场合,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干预,暴徒可能会迫于公众压力而有所收敛,而家庭暴力则多发生的隐蔽的家庭私秘空间,致使一些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所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更果断、坚决,决不手软。
2、明确妇女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家庭暴力不仅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影响到妇女对情况作出反应的能力,影响到妇女的判断和选择,所以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领域,儿童往往是暴力行为的目击者,这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也是十分强烈的,这种连锁反应还会波及到邻里和亲属之间,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家庭社区的文明建设。所以,树立妇女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理念,严格执法,对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推进家庭、社区的文明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改变女人素质差的观念。一些人认为丈夫打妻子多半是女人素质差,有过错。“十个女人九个爱唠叨,男人听烦了,还能不动手?”;也有人认为,女人挨打是“欠”、“贱”;“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或者是两人都有问题。在生活中,许多丈夫打妻子并不需要什么理由,更谈不上妻子有什么过错。在传统的权力控制框架下,地位高的丈夫可能打妻子以表示自己的强权和地位,就是一些社会地位不及妻子的丈夫也会殴妻,为的是证明丈夫的价值,他要通过拳脚告诉妻子:虽然你在社会上是强者,但回到家还是我的妻子,你只能是弱者!这种男性往往毫无理由地殴妻,并且将家庭暴力的各种手段交替使用,他会利用子女恐吓妻子,会控制家庭资源限制妻子的行动,会进行性攻击,会威胁妻子一旦离婚就杀了她全家等等,他不需要理由,并且精神正常,他需要的是巩固自己在家庭的强权地位。
4、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障碍,支持妇女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支持妇女就家庭暴力侵权案件进行诉讼,问题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认识,依然阻碍着我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这些模糊认识,使一些执法者出现了对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中的“劝和不劝离”倾向。
我们要看到,女性选择了婚姻并不等于选择了暴力,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丈夫以虐待妻子的特权,面对来自家庭的暴力,妻子有权作出符合自己利益和意图的选择,我们应尊重妇女的选择,鼓励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离婚权和投诉权。
我们还要看到,一些妇女在寻求家庭暴力干预时,之所以只希望干预者停止侵权,而不希望制裁他,判决他,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方面的限制,也有实际生活的限制。在这个过程中,受害妇女要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有挣扎和反复都是正常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得到执法人员的鼓励,她就会迈出与传统决裂的步伐。所以,在我们执法的过程中,帮助受虐者认识到自己是依法被赋予权利的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还要看到一旦受害妇女选择了行使权力,也就意味着挑战了那些根植于家庭、社区和文化领域的传统观念。如果她将虐待自己的丈夫送上法庭、监狱,她可能被亲属、邻居指责为一个坏妻子,她的丈夫也会指责她无情无意。在这样的环境中,她可能退缩,反复、撤诉,陷入一个矛盾的两难境地,在这时,执法者的态度将十分重要。我们不能代替她选择,但是可以进行引导,为她知情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这是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要知道,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阻碍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实现。
五、消除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一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
1、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可以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建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这对家庭暴力行为将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从而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设置反家庭暴力救助关系。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里,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求助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往往会再度被害且所受创伤更重。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这对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处境艰难,有的居无定所,有的有病无钱医治,有的更无钱提起司法诉讼。建立妇女儿童救助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让女性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
(2)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家庭暴力避救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的吃住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使被伤害者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始终处于加害者的威胁之下。进入避救中心之后,妇联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对妇女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其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使其恢复自尊、自信,做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联络部。对权益受侵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并且明确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手段。各地法院应成立妇女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做到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权益。公安、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给予伤情鉴定,以便对施暴者予以处罚。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处理,必要时提起公诉。公、检、法、司的密切配合,使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惩治,对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有的家庭暴力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且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势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报复殴打被害人。这种状况有待于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
4、加强宣传,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有关家庭暴力的事件进行披露、揭发;开展公共教育,改变父权制文化下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态度,使家庭暴力形成人人喊打的文化氛围。近段时间电视中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讲述了女主人梅湘南受尽丈夫虐待,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走上反抗道路的故事。这部电视连续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县一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看了这部电视连续剧,打电话给有关新闻媒体,寻求帮助,走上反抗道路。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为此,当前应完善现有法律,对现有法律和未来立法进行性别清理和监督,在整体上推动妇女立法;着力于强化妇女法律服务和援助;注重妇女权利自治意识及能力的提升,使妇女权利效益最大化。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女性权益,我们的社会才能有一个文明、进步、平等的新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