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是某进出口公司的副总经理。五年前受公司委派前往美国某州驻外工作。两年前他将因公护照换为因私护照,准备一直在美国发展。因王某不愿到美国陪他,双方由此断绝了通讯。近日,王某的丈夫托朋友捎来了美国某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来美国法院既未按正规途径传呼王某,也未通知王某参加庭审,竟然缺席判决丈夫和王某离婚。请问,这样的判决能算数吗?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法院没有向王某发出传唤通知,在王某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离婚判决,判决书也没有直接送给王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王某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定这份外国离婚判决书无效。
